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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來源:本站 作者:admin 日期:2011/2/8 瀏覽次數:4726
第二章 研究與試驗
第九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與試驗的安全評價管理工作,并設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評價工作。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由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生產、加工、檢驗檢疫以及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十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工作的需要,可以委托具備檢測條件和能力的技術檢測機構對農業轉基因生物進行檢測。
第十一條 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與試驗的單位,應當具備與安全等級相適應的安全設施和措施,確保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與試驗的安全,并成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小組,負責本單位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與試驗的安全工作。
第十二條 從事Ⅲ、Ⅳ級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的,應當在研究開始前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一般應當經過中間試驗、環境釋放和生產性試驗三個階段。
中間試驗,是指在控制系統內或者控制條件下進行的小規模試驗。
環境釋放,是指在自然條件下采取相應安全措施所進行的中規模的試驗。
生產性試驗,是指在生產和應用前進行的較大規模的試驗。
第十四條 農業轉基因生物在實驗室研究結束后,需要轉入中間試驗的,試驗單位應當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需要從上一試驗階段轉入下一試驗階段的,試驗單位應當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進行安全評價合格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轉入下一試驗階段。
試驗單位提出前款申請,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級和確定安全等級的依據;
(二)農業轉基因生物技術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三)相應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四)上一試驗階段的試驗報告。
第十六條 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的單位在生產性試驗結束后,可以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試驗單位提出前款申請,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級和確定安全等級的依據;
(二)農業轉基因生物技術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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